(六)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
(七)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八)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3年来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建立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凡具备第五条所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填写《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表》(具体格式见附1),并附营业执照和专业资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省财政厅核定。凡符合条件的,列入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
第七条 评价组织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中,通过协商、招标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参考格式见附2)。委托协议中应明确委托评价的项目、内容、时间、评价费用、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遵循“委托受理、方案设计、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交审核”等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评价的各项工作。
(一)委托受理。评价组织机构应与中介机构签订《绩效评价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协议条款执行。
(二)方案设计。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按照评价要求制订具体评价实施方案并报评价组织机构审定。
(三)实施评价。中介机构应采取以现场评价为主,非现场评价为辅的方式,收集核实被评价项目(单位)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对评价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结论。
(四)撰写报告。中介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撰写时应做到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分析透彻。
(五)提交审核。评价报告经中介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组织机构审核。中介机构对被评价项目(单位)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妥善保管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安排评价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1.中介机构与被评价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