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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为推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指导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和规范有序,我们制订了《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和规范有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一定的条件,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组织。

  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是指中介机构接受评价组织机构的委托,按照绩效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评价组织机构是指负责对某项财政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财政支出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的前期评价;

  (二)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标准,并对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与绩效评价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五)拥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的人数在1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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