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内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机电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含宁波市所属企业)。
第四条 补助或奖励方式
1.培育机电产品出口骨干企业,每年年终对年度机电产品一般贸易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出口增幅列全省前5名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2.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提高出口商品档次,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对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助。
3. 支持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对机电产品行业龙头出口生产企业进口共性检测设备或引进共用软件,尤其为应对欧盟两项指令等国外技术壁垒而引进的检测设备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助。享受经费补助的企业,应以优惠价给其他企业提供检测和软件服务。
4. 推进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省级有关单位受省机电办的委托,组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国际市场推介的摊位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国际市场考察和国际营销人才培训等活动的往返机票以及规定标准的生活费给予补助。
5. 机电产品出口信息化建设及其他重要项目的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计划申请和使用拨付
1.对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4款规定的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受省机电办委托承办有关项目的省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省外经贸厅汇总后经省财政厅审定,在省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额度内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4款要求的年度国际市场拓展项目资金计划时,应提交立项申请报告、项目组织单位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并附相关资料。
2.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年度补助和临时办理相结合。符合本通知第四条第1、2、3、5款补助要求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年度终了实行一次性补助或奖励,其中:符合第1款要求的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骨干企业奖励名单,由省机电办根据年度机电产品出口情况提出意见;符合第2、3、5款要求的机电出口生产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设备引进及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市、县企业应在年度终了1个季度内填妥申请表(表式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联合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省级单位在年度终了1个季度内填妥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