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5〕16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2005年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企字〔2005〕145号)有关规定,我们对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制定了《浙江省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浙江省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大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机电产品出口的稳定增长,提高我省机电产品的技术含量及档次,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同时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每年由省财政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条 使用管理原则
1.围绕我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稳定增长,提高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2.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重点支持机电产品进出口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项目。
3.已享受中央及省其他资金补助的项目不重复安排。
第三条 使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