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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按年考核,若3个债务监测指标中有1个指标达到或超出警戒线,则该市、县(市、区)不得再增加新的政府性债务。
  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偿还政府性债务能力,抵御债务风险,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项目还贷工作的管理,建立偿还政府性债务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
  第三十七条 偿债准备金是用于支付或垫付必须由财政负责偿还的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筹集偿债准备金的数额。每年筹措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年初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8%,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偿债准备金的规模最高以需由财政负责偿还的政府性债务余额为限。
  第三十九条 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原财政周转金转入的资金;
  (三)政府性债务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四)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五)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六)其他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第四十条 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一)经批准需由本级财政偿还的债务;
  (二)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三)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项目的债务;
  (四)临时垫付下一级政府暂时无力偿还的到期债务;
  (五)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债务。
  第四十一条 债务责任主体申请偿债准备金偿还政府性债务,必须编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经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申请偿债准备金临时垫付偿还政府性债务,要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协议,明确还款计划。
  第四十二条 债务责任主体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财政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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