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债务责任主体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来源:
(一)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责任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出让收入;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收入;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五)经批准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六)债务责任主体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债务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 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性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由债务责任主体直接偿还。
属于政府所属部门、公司以资产或权益抵押而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其抵押担保资产或权益收入,在债务未清偿完毕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不能偿还到期的省财政厅转贷债务、专项借款等,省财政厅实施财政结算扣款。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的预警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主要包括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
负债率,反映一个地方国民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相适应的关系,表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承担的政府性债务情况。即:负债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地区生产总值,安全线为10%。
债务率,反映一个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比例。即: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100%。
偿债率,反映一个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所需支付当年政府性债务本息的比例。即: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15%。
第三十四条 可支配财力是指本级政府剔除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经费外的预算内外资金。
政府预算内外资金是指地方一般预算可用财力、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等。
地方一般预算可用财力包括地方财政收入、税收返还补助、专项补助、年终结算补助和其他补助,剔除体制增收上解、固定上解和其他上解。
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经费是指除专项经费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