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
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五日
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并对下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政府性债务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政府性债务资金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