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报作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报告;
4.主创班子人员及主要演员的组成情况;
5.创作生产排演计划及宣传营销方案;
6.经费预算;
7.项目责任人。
第七条 优秀剧(节)目复排、移植或加工须提交以下书面申报材料:
1.经费申请报告;
2.原剧(节)目相关资料(含剧本、音像资料等);
3.申报作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报告;
4.创作生产排演计划及宣传促销方案;
5.经费预算;
6.项目责任人。
第八条 艺术专项资金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年两次,分别为3月上旬和8月下旬。
第九条 艺术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由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艺术论证和经费审核。
专家组成员包括艺术家、相关演出营销及财务人员。专家的组成必须为5人以上的单数,并遵循回避制度,专家不得参加所在单位艺术投资项目、在申报艺术院团或参加政府采购的艺术院团担任顾问、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为项目主创、主演或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项目论证。
第十条 专家论证等相关费用在艺术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专家组对新剧(节)目的艺术投排价值、经费预算和市场预测等情况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书面的论证意见,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获准艺术专项资金补助的新剧(节)目和复排、移植或加工的优秀剧(节)目,申报单位须与省文化厅签订艺术投资专项资金使用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应加强艺术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确认项目、再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审核关,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期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艺术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剧目创作、制作、排练、剧本征集及修改加工、复排等。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项目内容执行,不得用于与艺术投资无关的公务活动和业务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