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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
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6]2号)


省属艺术院团: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决定》(浙委〔2005〕11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素质工程>等八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文艺精品创作,提高文艺创作的精品意识和市场意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投资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省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投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加强省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艺术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分配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艺术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主要用于省属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新剧(节)目的创作生产,少数优秀剧(节)目复排、移植或加工的投入补助资金。
  第三条 艺术专项资金安排坚持“专家论证、政府决策,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资金投入采用院团申报制与政府采购制相结合。
  第四条 院团申报制指艺术院团根据有关创作生产新剧(节)目,复排、移植、加工其他优秀剧(节)目的实际情况,定期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申报专项资金。
  第五条 政府采购制指党委、政府指令性要求创作排演的剧(节)目,先由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项目经费预算和具体需求,依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向省内符合条件的艺术表演团体实行政府采购。条件成熟的项目也可面向省外进行采购。
  第六条 新剧(节)目申报须提交以下书面申报材料:
  1.经费申请报告;
  2.申报作品剧本或演出脚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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