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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写明具体依据的条、款、项)、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起草过程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方法等内容。
  五、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按下列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后,退回主办处室:
  (一)本委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且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无抵触的,签署同意;
  (二)本委不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或者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冲突的,提出修改意见。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制完成后,办公室负责在本委网站上予以刊登,并在受理大厅摆放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供公众免费查阅,同时抄送市档案馆和市政府公报编辑部(包括纸质的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主办处室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2和附件3),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式四份,连同电子文本,送法规处登记备案。
  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15日内,由法规处按照《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要求,办理向市政府报送备案的手续。
  八、收到市政府法制办或市政府对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处理意见或决定后,主办处室应会同法规处等相关处室在10日内研究落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办或市政府,同时送法规处登记备案。
  九、每年3月1日前,法规处将本委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1:
市发改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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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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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       │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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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处长:     │主办处室拟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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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审查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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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长: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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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本表前三栏由主办处室填写;其余内容由法规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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