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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等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各部门的职责

  第十六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送交的《申请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在同级行政机关(包括民主党派、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自采暖补贴资金、特殊群体救助资金;负责在同级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自采暖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房改部门负责对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认定。
  第十九条 建设部门负责对自采暖居民住宅的管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人事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执行自采暖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部门、老干部部门应为各自负责的特殊群体制定明确的自采暖补贴申请、审核、备案登记及发放程序等相关细则,保证特殊群体能按时足额领取自采暖补贴。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负责确定对自采暖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国家和北京市居民住宅改革政策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的列支科目是“公用支出·取暖费·职工宿舍取暖费”。
  第二十六条 已实行供热收费制度改革的区县,按新的供热收费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人员按中央和部队的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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