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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等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的认定
  民政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民政科申请补贴,由该民政科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补贴,由该社保所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老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同级老干部管理部门申请补贴,并由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并批准备案。
  第九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标准
  特殊群体中征地超转人员、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其分户自采暖补贴标准为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采暖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其余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
  特殊群体中优抚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80平方米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住房补贴标准按离休干部生前级别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补贴。其余特殊群体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发放方式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由审核认定部门发放。

第四章 资金渠道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自采暖补贴资金,按照经费资金渠道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的自采暖补贴资金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自采暖补贴资金,按照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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