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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等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
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6]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第二十二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2月2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原《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财行〔2003〕2082号)同时废止。

                          二00六年元月十一日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供热体制改革,转换居民住宅取暖费补助方式,理顺政府、单位和采暖居民用户三者关系,保证使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居民冬季正常取暖,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以下简称《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第三条 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以下简称自采暖),是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

第二章 自采暖补贴的认定、标准与发放

  第四条 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产权单位、房屋管理等单位),须按如下程序为所属居民住宅办理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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