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每年度档案应根据保管期限的不同,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类型分门别类编制档案,目录编号由年度号、案卷号和目录号组成。
年度号即归档号,对当年归档案卷按永久、长期、短期的顺序编制流水号;案卷号,按保管期限分类,根据档案所属类别跨年度顺序编制流水号;目录号,即对于各目录本的顺序编号。
信息系统保管的基础数据按永久类保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确认表”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花名册”、“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助费人员发放花名册”、“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花名册”按长期类保管;各类业务汇总表按短期类保管。
第二十六条 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档案清点交接手续。对超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经过鉴定,编制《档案销毁登记册》,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由二人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监销人员应在《档案销毁登记册》上签字盖章。
第六章 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现阶段实行计算机与手工管理相结合的县级数据集中管理模式,各地在建立手工档案的同时,由经办机构将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基础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县级数据库,实行个人账户的计算机管理。各地要逐步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做好与银行等金融部门的社会化发放的技术衔接工作,初期可采取电子表格等形式,逐步实现全面联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相关数据统计和查询服务。
第七章 统计报表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经办机构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编制的报表填报(表式和填报要求详见苏劳社农 [2005]4号、苏劳社农[2005]年5号文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相关数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上报程序和时限上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