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迁出户籍所在地时,可将其保障关系转到迁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同时转入迁入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专户。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被保障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本息余额一次结清给其合法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中的本息余额纳入社会统筹账户。其丧葬费在社会统筹账户中按当地相关标准列支。
第四章 资金稽核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有专 (兼)职人员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稽核工作, 同时接受同级财政、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稽核和财务稽核。业务稽核指对各类表、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对“花名册”与“汇总表”的数据准确性进行稽核,对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生存状况进行稽核。财务稽核指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养老金、生活补助费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对个人账户的核算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同级财政部门、经办机构以及开户银行要定期对账,密切配合,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日常稽核工作,由经办机构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进行。年度稽核工作原则上由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进行。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工作资料归档范围包括:公文材料、业务材料、会计材料、科技文件等材料,体现为文字、单证、图表、磁盘(磁带)、光盘、声像等各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文书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分类组卷。文书档案按发文时间先后排序,按年度归档。业务档案按原始资料、生成资料分类,按处理时间排序,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基础数据应按发生日每天备份并按月通过外置存储介质保存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