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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按照确保安全、方便领取的原则选择开户银行,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账户”。

  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助费人员发放花名册”、“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花名册”及相关汇总表,按月或季编制保障待遇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保障待遇支出计划审核后将所需资金拨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账户”。

  第十二条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由本人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登记证》和有关证件,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按规定的领取标准、领取年限,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对达到养老年龄的,由经办机构为其换发《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根据规定标准,按月领取养老金。

  经办机构应将分年龄段领取生活补助费、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花名册复制给发放银行,为享受保障待遇人员办理银行存折(卡),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 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时,经办机构应按相应程序办理保障标准调整手续。

  经办机构应建立被保障人员的就业状况、生存状况及领取资格检查制度,及时调整被保障人员台账。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为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及其利息和增值收入进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要记载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的各项执行记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号(公安部门统一编制)、参保时间、收支金额、保障待遇、启领时间、增值收入、账户余额等内容。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每年末应当对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个人账户收支相抵余额)结息一次,按会计年度结息,并向本人出示个人账户结存清单。个人账户资金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时,从社会统筹账户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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