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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确认表”(表一,以下简称“确认表”)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花名册”(表二,以下简称“花名册”)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汇总表”(表三,以下简称“汇总表”)的填报指导,相关审核及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16周岁以下人员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给本人,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将确认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记个人账户。

  财政专户经办银行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入的资金后,将进帐单复印件同时送同级经办机构记账。

  第八条 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记统筹账户。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分账核算。

  第九条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携带相关审核、批准资料及“确认表”、“花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汇总表”报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由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领取手续。

  第十条 经办机构收到 “ 确认表”、“花名册”、“汇总表”和财政专户经办银行转来的进账单复印件后,按年龄段分别编制“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助费人员发放花名册”(表四)、“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花名册”(表五),设立收支台帐,建立被保障人员个人账户。根据以上内容和要求建立被保障人员数据库,进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经办机构将确认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 “ 确认表”、“花名册”和“汇总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经办机构编制被保障人员分年龄段领取生活补助费、领取养老金发放花名册后,送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签章,按复核结果对数据库进行维护管理并为被保障人员核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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