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劳社农管[2006]1号 2006年1月9日)
各市劳动和社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根据《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及《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现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和《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地区适用本规程。被征地农民纳入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的,各地可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包括:资金发放管理、个人账户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资金稽核管理、档案管理、计算机管理和统计报表管理。
第五条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章 资金发放管理
第六条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应是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且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