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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撤乡
并镇工作中保留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意见的通知
(内卫农卫字[2006]10号)


各盟市政府、行署:
  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套推进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具体意见》(内党办发[2005]30号)中对在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整卫生院提出了“要根据现有规模、工作条件、群众需求等实际情况,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源整合。可不与苏木乡镇同步撤并”的原则意见。自治区卫生厅根据我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镇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意见。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这些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参考。
  一、卫生院在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中的作用
  苏木乡镇卫生院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下发的《实施意见》,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发挥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作用的重要环节,在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中起着重要的枢纽作用,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苏木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承担着农村牧区基层卫生行政管理、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等任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296号)要求,“每个苏木乡镇原则上设置一所卫生院,根据其服务人口、地域半径确定其规模。旗县所在地不设卫生院或镇医院。对一些服务人口少、面积小的苏木乡可由邻近的几个苏木乡合建一所卫生院,同时加强嘎查村卫生室的建设。要根据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地域半径、技术能力确定中心卫生院的数量和规模,做到数量适宜、布局合理。”多年来,我区不断加强卫生院的管理和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农村牧区卫生工作逐步得到加强,农牧民就医条件和医疗环境有了一定改善,突出表现在:一是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二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成效显著;三是农村牧区卫生队伍逐渐壮大,素质有所提高;四是农村牧区卫生改革逐步探索,迈出新的步伐;五是农牧民健康水平得到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都与卫生院的重要作用分不开,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农牧民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因此,在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中,做好苏木乡镇卫生院的保留和调整工作,关系到整个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二、全区卫生院基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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