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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将自治区卫生厅直管的内蒙古电力学校等10所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属地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将自治区卫生厅直管的内蒙古电力学校等10所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属地管理的通知
(内卫法监字〔2005〕433号)


呼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理顺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经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决定:将目前由自治区卫生厅直接监督管理的内蒙古电力学校、内蒙古财税职业学院、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内蒙古工程学校、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新旧校区)、内蒙古大学奥都实业发展集团公司职业技术学院分公司、内蒙古水利学校等10所学校的食品、公共场所、学校卫生、传染病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交由呼市卫生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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