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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粤法[1989]3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法(司)发[1989]14号“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一条关于“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订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的规定,经我院研究,对需要省院制订具体收费标准的项目,现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四、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
  五、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
  六、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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