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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0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严格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省国资委是全省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选择确定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从事的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必须按照先审批后转让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审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出售处置实物资产时,必须明确要求转让方“进场交易”。有关监管机构在审批集体企业转让产权、处置实物资产时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规范操作,努力构建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机构在受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委托时,应要求交易主体(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并进行认真审查。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要遵循委托申请、登记挂牌、洽谈与选择交易方式、成交签约、结算交割、成交鉴证等程序规范操作。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各产权交易定点机构要加强软硬件建设,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升信息网络平台功能,拓宽信息覆盖面,提高交易效率。要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发现价值、决定价格的功能,使国有产权实现价值最大化,努力为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构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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