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依规采用规划基数。本次规划修编以2004年为基期,2005—2010年为近期,2011— 2020年为远期,并展望到2030年,近期为规划重点。严格核定规划修编基础数据,修编采用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必须客观、准确、合法、合规。规划修编可采用变更调查数据或更新调查数据,但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 [2005]5号)、《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82号)要求,做到“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现有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分析、分类处理后,有关数据才能在规划修编中使用。
(四)搞好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土地利用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布局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以及交通、水利等各类专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下位规划要服从上位规划,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要防止出现变相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基本农田目标不落实、土地开发整理目标不落实等问题。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严格实施土地利用途管制的要求,研究完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强化省级和市(州)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战略性、政策性和指导性,努力提高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严格执行现行规划。规划修编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加强监督,严禁突破规划和计划用地。修编的规划未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修改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建设用地,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可以在修编的规划大纲通过规划审查部门评审后,按照基本农田不减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突破、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在市州范围内调剂解决的原则,在大纲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对现行规划作局部调整,局部调整方案必须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