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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十三)抓好城镇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坚持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积极兴建交通、给水、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供电、通讯、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竞争力。加强城镇文化、教育、娱乐、医疗、卫生、体育等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城镇服务功能,促进社会经济交流与信息传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十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参与小城镇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小城镇的供水、排水、道路、园林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6号)、《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5]34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力度,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步伐,积极推行特许经营制度,进行市场化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镇政府要努力构建信用体系,提高信用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利用金融资本加快小城镇建设。各商业银行要增加小城镇贷款规模,对小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评价,对信用度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商品房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产品开发给予贷款支持,逐步开展居民购房、购车和其他耐用消费品方面的信贷业务。
  (十五)深入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要树立环境也是生产力的观念,从城镇景观、沿街建筑立面控制、环境绿化美化、镇容环境卫生等方面加大整治力度,重点整治违法占用、挖掘城镇道路以及乱停车、乱设摊点、乱设广告和占路洗车等行为。积极实施垃圾的分类收集、封闭运输、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保护城镇环境。加强农房施工管理,确保建筑质量安全。不断提高节能意识,建设节约型城镇。
  (十六)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维修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好城镇历史文脉、历史遗迹、古墓葬、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好名镇名村的原生性和真实性,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
  六、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开创小城镇建设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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