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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九)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从2006年起3至 5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百镇千村”示范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安排相应资金进行配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解决好重点镇用于经济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的用地指标,在不减少耕地总量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用地指标的安排主要向重点镇倾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决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86号)精神,落实好每年安排给重点镇的20亩农地转用指标,对于发展较快的重点镇,超出当年计划用地部分,在县(市、区)年度总用地指标中优先解决,同时允许该项用地指标在省域范围内调剂使用。在村庄整治中,宅基地退建还耕和土地整理等享受省定扶持政策。村庄居民点集中建房,需占用农用地的,实行“先借后补,节约奖励”的政策,先借用宅基地,三年内通过对退出宅基地和荒地整理,补齐借用的面积;多出的土地,其指标奖励给县(市、区)用于建设用地。各市(州)、县(市、区)要在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村庄整治。
  四、加快小城镇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融合
  (十)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各地要坚持“产业兴镇”战略,按照“一镇一业”、“一镇一品”的产业发展思路,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大力培植主导产业,不断延长产业链,壮大区域经济和板块实力。要制定科学的产业发展规划,将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以工业园区为载体,推进企业聚集和产业聚集,形成规模和聚集效应。“十一五”期间,重点抓好100个小城镇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发展,经过3至5年的努力,形成100个年营业收入过20亿元、50个年营业收入过30亿元的小城镇,在全省造就一批规模大、档次高、有知名度的小城镇产业经济板块和集群。要通过深化改革和招商引资,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盘活资产存量,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努力开发新产品,积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十一)鼓励农民进镇创业。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取消一切限制农民进镇创业就业的歧视性政策和规定,简化农民工外出就业手续,依法维护进镇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支持小城镇企业吸收农民进镇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小城镇发展。鼓励和吸引先富起来的农民到小城镇投资办厂、建房买房,参与市政建设。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逐步在全省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农民思想文化素质和职业技术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加快小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步伐,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适应小城镇特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解除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
  (十二)解决好小城镇发展用地问题。小城镇建设转用农用地计划应纳入各县(市、区)城镇、村建设转用农用地计划,各县(市、区)在使用城镇、村建设转用农用地计划时应优先满足小城镇,特别是重点镇建设用地需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鼓励通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的政策,促进撤村并点,迁村腾地,促进村民建房逐渐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乡村工业向小城镇工业园区集中。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制度,对已在小城镇登记落户和长期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应尊重其本人意愿,允许退回或依法有偿转包、出租原承包的责任田,并可委托代耕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营,防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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