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专家评委管理。建立省级招标投标专家评委总库,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家子库,与总库实行联网,由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专家评委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资格认定以及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个人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要按照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合理抽取专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参与评标活动。严格执行评标纪律,对在评标过程中有违规舞弊行为的专家评委,要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追究其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省专家评委总库除满足本级招投标需要外,可向全省基层招投标推荐评委,解决基层评委类别不齐、人才短缺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运行机制
(一)整合招标投标平台资源。省级招标投标活动主要依托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将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并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省直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自行设立的招标投标平台予以撤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承接招标投标业务。被撤销招标投标机构的人员,由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妥善安置。
(二)明确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职责。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的通知》(鄂政发(2003)39号)文件规定,为依法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提供下列服务:一是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制度,按照《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四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9号部长令)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二是为招标报名、开标评标等活动提供场地服务,为交易各方办理有关手续提供配套服务,并确保开标评标活动过程保密、结果公正。三是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派驻中心的窗口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四是建立和完善中心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为招标投标各方和窗口单位提供准确、高效的网络化、自动化服务。五是向社会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项目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六是负责进场交易的招标投标相关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档案查询服务。七是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八是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九是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并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十是加强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操作行为。
(三)培育中介代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当前对中介组织整顿规范的有利时机和条件,积极培育资质高、服务好的招标投标中介代理机构,不断壮大符合条件的中介代理队伍,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降低中介代理成本,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各类中介代理机构从数量到质量都能基本满足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需要。中介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人员和经费等方面实行脱钩。要按照
《招标投标法》和飞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核和认定,建立准入制度,不允许项目中介代理从事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