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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发行等八部门关于实施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5月份前组织一次集中推荐,如有需要也可以随时推荐。
  企业及法人代表凡有不良信用记录、违法经营、项目实施后不配合农发行贷后监管以及不能按时还贷付息的,不得进行推荐。
  (三)确认贷款企业。农发行和担保机构根据农发行信贷政策和相关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推荐项目和贷款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农发行、担保机构提请领导小组共同协商确认其为《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贷款、担保企业,同时将确认贷款项目报省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对接实施。市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由农发行开户行、担保机构和贷款企业参加的确认贷款项目对接,签订贷款和担保意向书。
  (五)贷款发放。已签订贷款意向书的企业,要在当地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或一般存款账户,在此基础上,积极接受农发行贷前调查,对符合农发行相关贷款办法规定条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明确还款来源的企业,按农发行总行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确定贷款额度,按企业(产、供、销)实际资金需求进度发放贷款。
  四、贷款担保
  (一)政府有关部门推荐贷款企业或贷款项目,要帮助其落实担保措施,并履行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最终清偿责任的义务。
  (二)市农发行与市政府出资的民生投资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对担保对象、担保方式、担保程序和担保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担保可分层次进行。贷款企业自身有效资产可提供抵押担保的,由企业全额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不足的,经担保机构评审同意后由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原则上由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大额贷款一家担保公司不足以担保的可实施几家担保公司联合担保;经农发行开户行认可,企业自愿也可以纳入《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担保人。
  (四)担保机构为《农业政策性金融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企业提供担保要给予优惠,按规定收费标准下限收费。农发行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
  五、项目贴息
  市农业政策性金融支农工作领导小组整合全市各类支农资金,对获得农发行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六、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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