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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府办[2005]16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我市“三大基地”建设和各类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市委已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执行率”纳入县区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这一重要决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是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要进一步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全面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发展规划、环境标准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对拟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的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上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保部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拟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拟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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