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5]119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九日
淮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结合淮南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办理的原则;
(二)法制宣传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及时高效、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四)层级负责、逐级监督的原则;
(五)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权复查(复核)的单位请求复查(复核)。
第五条 信访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信访人对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信访人对实行垂直管理的机关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信访人对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派出该机构的单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人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分别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也可以向其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人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上级企事业单位或有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提出复查(复核)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