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解决山石资源开采布局不合理问题。根据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做好我市山石资源开采整合方案。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小矿走集中、规模、联合发展的道路,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环保部门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
(二)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认真总结、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严格实行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三)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严格执行矿山储量年报及核销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矿山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年检及延续、变更、转让审批手续。
(四)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五)探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新途径。一是加强政策研究,积极制定保护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的法规政策,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二是明确恢复治理责任,“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加大生产矿山植被恢复力度,遏制矿山土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三是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实行动态监管。
五、工作安排
治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1月1日--2005年11月30日)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县、区政府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宣传、学习、发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5年12月--2006年6月)
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各县、区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治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内容及重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6年7月--200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