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负总责,落实工作责任制。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相应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三、整顿工作的重点
(一)依法整顿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无证、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已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对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严厉查处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越界开采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纠正,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封闭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改正或屡次越界开采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三)严格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对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转让方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四)坚决取缔禁采区内山石资源采矿行为。对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八公山地质公园、上窑森林公园和舜耕山风景区禁采区以及市政府确定的禁采区内进行采矿的,由各区政府予以取缔。
(五)大力推进小煤矿资源整合工作。认真落实我市小煤矿资源整合规划,促进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各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务求整合规划工作取得成效。
(六)对全市采矿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越权颁发、违规颁发及相互重叠或交叉颁证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妥善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违法发证或错误发证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七)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进一步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者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关闭。
(八)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人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的,进行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然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四、规范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