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指导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理城市规划行政复议案件。
(九)承办市政府及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规划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机关工作;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政工人事、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信访、保密、文书、档案、保卫及机关财务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
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规划管理业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审查各项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等;负责组织筹备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负责重要规划项目的设计招标组织工作;制定城市设计和实施规划的政策与技术标准;负责管理和召集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业务统计资料的整理、汇总工作。
(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村镇规划管理科)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规划选址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并进行初审;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镇乡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四)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审查设计方案,核发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开工的查验施工灰线及批后管理工作。
(五)市政建设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及市政工程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的选址,提供市政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负责城市道路定线及规划宽度的审批,管理城市主次干道的主要控制点座标和高程;负责城市综合管线建设的审批,核发市政基础设施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市政建设工程验收工作。
(六)法规监察科
组织起草本市城市规划方面的有关地方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协调相关法规、规定制定过程中与现行城市规划法规的关系;负责城市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建设单位按“一书两证”规定的内容实施;负责办理城市规划竣工验收证,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协调及处罚决定的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