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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我市家禽业生产的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我市家禽业生产的意见
(淮府[2005]15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由于受禽流感疫情的影响,我市的家禽养殖业遭到巨大损失,禽业生产陷入困境。为认真贯彻11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的九项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紧急通知》(皖政明电[2005]15号)的精神,努力帮助养殖户度过难关,尽快恢复我市禽业生产,确保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经2005年11月30日第105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就发展我市禽业生产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扑杀和强制免疫财政补贴政策。对发生疫情,按规定实施扑杀禽只造成的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及时给予补偿和补助。对上报疫情实施扑杀的,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对经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核准,家禽出现异常死亡实施扑杀的,由县(区)防指根据家禽种类、日龄和强制免疫与否,确定补偿标准和数额,凤台县的扑杀补偿由县财政负责解决,其他各区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原则上不免疫不补偿。禽流感免疫疫苗费用,在国家和省里补助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每毫升分别负担6分和2分,暂时不向农户收费。
  二、突出重点,加强对种禽生产企业的保护。种禽是禽业发展的基础,是恢复生产的源动力,因此保护种禽生产是促进家禽业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对种禽场实施强制免疫,并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种禽场周围3公里内所有散养家禽必须进行强制免疫,建立免疫隔离保护带。其次,要尽快落实扶持资金。按照省政府皖政明电[2005]15号文件的要求,父母代种禽每只补助2元,其中凤台县种禽补助由县财政负责,各区凡在11月25日前领取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的种禽补助由市财政负责。
  三、积极扶持规模养殖场和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把扶持禽业规模养殖场、种禽场和龙头企业作为重点,加大扶持力度,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第一,对重点种禽、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养禽户的小额贷款,要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
  第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对种禽场、家禽规模养殖场、加工企业,由财政、金融、农牧部门组成信用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信用评估,由银行授信,在信用额度内,优先安排贷款。种禽场、家禽规模养殖场、加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利率给予6个月贴息,所需帖息资金,凤台县的由县财政承担,其它各区的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在疫情发生期间,加工储藏家禽的重点企业,按200元/吨给予补助,凤台县的由县财政解决,各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平均分担。对有关企业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从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禽类加工、销售禽类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免收地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和河道工程建设维修管理费等;免去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农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禽类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农户的运输工具,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和港口建设费等。适当减免有关企业和个人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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