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将核准的结果分别通知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和单位。市医保中心在确认单位缴费后,向老年遗属发放《上海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告知单》。老年遗属从单位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处理意见规定的医疗费报销待遇。
三、资金统筹
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的统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由单位、市财政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同承担。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单位承担100元,市财政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承担200元。
筹资年限以缴费时的本市上一年度人口平均期望寿命为基数,老年遗属实际年龄低于基数的,按两者年数之差计算;高于或等于基数的,按一年计算。
四、资金收缴与管理
单位承担的统筹资金应当一次性缴纳,单位因“关、停、并、转”或破产的,由其所属的上级公司(或接收单位)缴纳。
单位承担的统筹资金由市社保中心负责收缴,并与财政核拨资金一并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五、医疗待遇
老年遗属进行门急诊、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统筹资金报销5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老年遗属医疗费不实行按比例分类自负办法。
六、就医管理及医疗费报销
老年遗属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属于统筹资金支付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后,凭本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医疗费收据及相关病史资料,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申请零星报销;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七、其他
㈠老年遗属就医管理等其他相关事项,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
㈡本意见启动实施阶段,市属企业所需承担的统筹资金,由所属的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或上级公司)统一承担并缴纳。
㈢未纳入本意见的遗属继续享受原医疗待遇,纳入本意见的老年遗属在本意见实施前的医疗待遇优于本意见的,单位应当继续给予享受优于部分的待遇。老年遗属在本意见实施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办法、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