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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医保局、市教委等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3日)废止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本市
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医保[2006]14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保中心,各区县医保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医保事务中心:
  《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

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的医疗费报销问题,逐步提高市民医疗保障的社会化程度,现就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的医疗费报销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象范围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其原供养的直系亲属中,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遗属)。
  二、申请和登记
  老年遗属应先到居住地所在的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领取《上海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送至本人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单位确认填写信息并加盖公章证明后,由老年遗属凭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被委托人需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至本人居住地所在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申请手续。老年遗属申请资料经医保服务点初审并汇总后,上交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登记,再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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