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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6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封山育林工程的实施,山区植被明显增多,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但自然环境改善的同时,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也相应加重。特别是2005年春季以来,全市共发生森林火警、火灾49起,过火面积8260亩,森林受害面积817亩,火灾次数和危害程度呈上升趋势,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分析火灾成因,一是森林火警、火灾,基本上是人为所致。主要由野外上坟烧纸、野外燎荒、吸烟及游人、孩童玩火引发。说明我市一些地方在宣传教育以及打击、查处野外违规用火方面力度还不够。二是关键时期、关键部位的“死看、死守”措施不到位。三是一些地方对火警、火灾发现和报告不及时,组织扑救不及时,基层护林员管护不严,县级缺少专业扑火队伍。
  森林火灾之所以频繁发生,很关键的一条就是责任落实不到位。为吸取经验教训,保护山区开发和造林绿化成果,现对进一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广泛开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营造“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和法律意识。新闻单位要定期宣传森林防火工作,适时开展对肇事者依法处理的宣传活动,遏制野外非法用火上升的势头。各有关县(市)、区负责同志,要于森林防火关键时期在电视台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落实森林防火的各项工作目标责任,在2006年度森林防火期内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重点乡镇要制定村护林防火公约,林区入口必须设立醒目的防火标志,同时要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努力做到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二、落实责任。要按照《石家庄市2005—2006年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的有关要求,继续全面推行以行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各项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扑,责有人担”的原则,对于林区的每个村、组、山头、地块都要落实责任,明确到人。因措施不到位导致森林火灾发生,造成严重损失的,在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责任的同时,也将追究“山主”、“林主”的责任。
  三、严格奖惩。从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发生森林火警和火灾的县(市)、区给予经济处罚。每发生1起森林火警,罚款1万元;每发生1起一般森林火灾,罚款10至30万元;具体扣罚办法由市林业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因调动部队参加扑火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该县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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