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路所在区域的环境、气候条件,选择适合当地土壤的树种。做到乔灌结合,针叶阔叶结合,树木与花草结合,防护与观赏结合。本着“谁投资(栽植)、谁受益、谁管理、谁养护”原则,按
公路法的要求做好更新工作,不得任意砍伐。
四、乡村公路路政管理标准
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乡村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乡(镇)政府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禁止在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乡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二)设立集贸市场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它临时性设施;
(三)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杆,打场、晒粮;
(四)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
(五)严禁各种超限车辆在乡村公路上行驶;
(六)其它影响乡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乡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乡村公路用地的,必须由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上报,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乡村公路所需费用。
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违章建筑。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5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不少于20米。
乡村公路标志齐全、醒目,无损坏丢失现象,大、中修工程施工现场标志齐全,无安全隐患。
乡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树木正常生长。
乡村公路用地内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时,须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
因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交通中断,在较短时间内难以及时修复的,乡(镇)政府应立即向县(市)、区政府报告,由县(市)、区政府组织附近的驻军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沿线居民无偿抢修。
五、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及管理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八个方面:
(一)县级政府财政预算中每年列支不少于1000元/公里的资金,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乡(镇)政府财政预算中每年也要列支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具体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用于乡村公路(四级路以上标准的乡村道路)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