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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5号)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


  为加强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
  实行“分级负责、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工作原则。县级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工作,主要职责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履行。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乡村公路年度养护目标,编制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指导乡(镇)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及乡村公路的小修、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是乡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组织公路沿线单位和群众实施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每年九月底前,向当地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本乡乡村公路养护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计划;筹措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资金;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
  村委会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作,确定适当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形式;筹措日常养护及小修资金;明确专人养护;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交通、公安、工商、城建、国土资源、农机、水利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
  县、乡两级政府要把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列入议事日程,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明确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配解决;乡(镇)政府也要成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明确一名负责同志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在现有编制中明确具体管理人员。乡村公路养护作业,应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明确承包人。
  乡道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的乡村道路养护机构负责。对主要乡道,要建立群众养护道班(以下简称群养道班),实行全年养护和全面养护。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修建道班房,配备必要的养路机具。乡村道路养护管理机构,要给养路工配备必要的养护标志服、养护工具和机具(铁锨、扫帚、推车或拖拉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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