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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人防办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一)安全生产、人防、建设、公安、卫生、工商、规划、文化等职能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修订和完善地下空间监督管理制度。
  (二)利用人防工程的,使用者需取得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后,向当地区县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经审查同意后,使用人凭允许使用的证明和人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申请办理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等其他相关部门合法证照;使用人取得其他相关部门核发的合法证照后,再由当地区县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三)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用于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等人员聚集场所的,须经当地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并取得相关合法证明后,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普通地下室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
  四、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本市地下空间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地下空间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查明事故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追究,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乡镇政府所属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单位,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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