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安全责任和组织保障体系
(一)本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负领导责任。建立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由市人防、建设、安全生产、公安、卫生、工商、规划、文化等职能部门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定期研究、协调和部署北京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重大工作和有关政策。
各区县、街道和乡镇要建立相应的联合管理(执法)工作制度,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工作落实和监督检查。
(二)市、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加强对地下空间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类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地下空间的出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章规定的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人实施行政执法。
(三)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规划、设计等单位应结合当前新技术、新工艺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地下空间规划、设计标准。
(五)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能,要定期清查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日常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后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地下空间产权人(管理单位)和使用人是安全防范的主体,是执行相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确保使用安全达标的直接责任人,也是对地下空间安全负责的第一责任人。
建立健全地下空间防火、防汛、卫生防疫等各种紧急突发事故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对有关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消除事故隐患。
(七)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使广大群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并对基层组织的反映和人民群众的举报认真调查处理。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