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人防办关于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建委、市人防办制订的《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
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
(市建委、市人防办 2005年12月27日)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是首都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和各项防范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首都地下空间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执法原则和管理责任
(一)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地下空间的安全责任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服从产权人、管理单位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二)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要把地下空间使用安全放在第一位,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影响安全管理。
(三)坚持与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把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纳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范围,统筹处理好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关系,通过制定并实施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标准,规范使用行为,合理调控流动人口的规模和结构,为流动人口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发展环境。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市、区(县)、街道(乡镇)分级落实管理责任。各区县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将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纳入管理范围,落实《管理办法》确定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