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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政函[2005]1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在推动我省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中,充分发挥典型先行示范作用,在各设区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推荐、自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11个县(市、区)为依法行政示范县(市、区)(以下统称示范县)、15个部门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的领导
  各设区市要对辖区内的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加强领导和重点指导,并作为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列入工作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做好综合协调和组织领导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负起责任,把示范县、示范单位作为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联络点,指导督促其不断完善制度,加大推进力度,做好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本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指导,总结推广其经验,推动本系统、本行业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全面提高。
  二、发挥示范县、示范单位先行示范作用
  各示范县、示范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本县、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真正当好全省推进依法行政的“试验田”、“样板田”。要认真学习和执行《纲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的通知》(冀政〔2005〕3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措施,全面落实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定期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制定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大力加强科学民主决策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行政决策规则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学法活动,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要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切实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对示范县、示范单位的指导和管理措施示范县、示范单位由省政府统一管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示范县、示范单位的指导协调、情况交流、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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