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流转体系,做好流转服务工作。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林业产权市场,为有流转需求的各种主体搭建交易平台,提供政策咨询、林权变更登记、信息发布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省政府授权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管理。
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行政领导任组长,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交通、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和完善相关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情、林情的基础上,制定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稳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广大群众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处理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县(市、区)与乡(镇)、乡(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要逐年签订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责任状,把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分层次召开会议,对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各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抽调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农村政策的同志组成工作队,深入基层,采取包乡、包村的办法,帮助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思想,统一步骤,统一工作标准,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新闻媒体要加大改革宣传力度,营造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交流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改革计划。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各地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情况,交流改革信息。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对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投入,确保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所需的有关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