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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八)优惠政策。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确认由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宜林地,应当纳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优先安排造林投资计划。未纳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适当资金补助。
  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承包、租赁宜林地完成造林绿化后,自愿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的,成林后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和有关条件优先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范围,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资金补助。
  人工经济林、人工薪炭林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必须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商品用材林权利人有权自主确定林木的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权利人提出采伐申请后,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法定期限内审核批准,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所需采伐限额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保障。
  获得集体林使用权的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营林生产服务的林路、防火道、望火楼、集材道、蓄水池、种苗库、营林房舍等基础设施的,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帮助权利人以林权作为抵押,获得贴息贷款,用于林业开发和扩大再生产。要支持协调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提高抵御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损失的能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要积极组织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提供政策、信息、技术方面的支持。
  采伐销售木材按销售收入征收育林基金的标准,由12%调减为6%。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采伐林木的,免缴育林基金。生产销售干鲜果品的,免缴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由原来的省10%、市20%、县(市、区)70%改为100%留归县(市、区),用于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局制定。
  (九)完善流转体系,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在明晰集体林产权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期限最长可达70年。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要坚持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权利人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并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后,依法签订合同,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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