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目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商品林,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可以按人口分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联户承包;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确定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所得收入按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继续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的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收益按股分配。
对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宜林地,可以采取直接分包到户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明晰使用权。对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集体宜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纳入本次改革范围。“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集体宜林地,没有签订合同的要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没有明确完成绿化期限的,要明确完成绿化期限。
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可以将部分或全部使用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原经营主体与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或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定经营期限减去已经经营的期限。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转让集体林地的使用权,转让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依法进行林权变更登记。
(七)依法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集体林产权明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林权登记,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核发或换发国家林业局统一监制的林权证。林权登记和发证由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受理后,张榜公布30天,权属无争议的,依法进行登记,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林权,核发或换发林权证。权利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前,要与四邻明确界线,经四邻签字认可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明确界线困难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帮助明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经营的林木和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个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其他经营主体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其他经营主体提出林权登记申请;联户承包的或多户分包的林木和林地,可由承包户协议推荐林权代表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合作造林的,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义务植树使用的林地和栽植的林木,树随地走,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在非林业用地上栽植的树木,不进行林地使用权登记,如权利人提出申请,可以进行林木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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