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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重点和目标
  (三)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重点:本次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宜林地。已划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暂不列入改革范围。权属存在争议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措施,组织和督促当事人通过协商、行政处理、司法裁决等办法解决争议,争议解决后再列入改革范围。
  (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从2006年起,利用3年时间,在完成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把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的基础上,通过改革,进一步明晰集体林的产权,完成林权登记发证,落实林业政策,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具体实施分两步走:第一步,2006年,每市至少确定一个试点县(市、区)先行试点,探索方法,总结经验。第二步,2007-2008年,全面开展并完成新一轮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三、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五)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落实林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确定林业发展目标,参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成果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进行评审,协调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的关系,履行审批手续并认真组织实施。对规划确认的林业用地,依法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林业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和其他用地,有林地变更为无林地,生态公益林地变更为商品林地。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认本行政区域林业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是:山区、丘陵、坝上及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分别不能低于50%、30%、20%和12%。同时,要合理确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比重,确保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有林地面积的50%以上。
  (六)明晰集体林业产权。以现在的林地、林木权属为基础,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对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保持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宜林地,已经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绿化的,保持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本次改革前已经明晰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集体所有的有林地,保持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
  对目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持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稳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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