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根据全省高危行业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以现有公安消防部队和专业救援队伍为基础,通过整合、重组,重点扶持若干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道路交通、水上搜救及特种设备等省级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同时,根据高危企业分布及事故灾难情况,建立4-5个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
各市及重点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特别是高危行业的特点,建立若干支市、县级具有独立抢险救援能力的专业骨干救援队伍。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要建立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落实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所需的资金投入。
(二)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救护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各市急救中心和省、市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的作用,依托现有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确定若干所医院,作为省级重点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医疗救护中心。各市、县(市、区)也要确定若干所专业医疗机构,作为本级应急救援医疗救护重点单位(分中心),承担不同类别伤员的救治工作。医疗救护中心确定工作,由安监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三)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证救援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比武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应急救援专(兼)职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应急救援队伍主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为应急救援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及人身伤害保险费,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应予及时调整。
省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市及重点县(市、区)每年也要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四)建立救援工作逐级报告制度。安监部门要及时掌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各设区市要对辖区内发生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和虽没有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较大、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经验和教训及时进行总结,并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事故抢险救援总结逐级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