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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深化国有农场改革。2005年,国有农场农业税要按所在地政策同步减免。同时,要按照中央部署,逐步将农场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费”的收费全部减除。各市和省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深化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农场实现政企分开,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少管理层次,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产业化、集团化、股份化经营管理。
  (三)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债。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地一律不得给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的新债,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签字人负责偿还,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历史上形成的乡村债务,要以县为单位抓紧清查核实,摸清底数,加强审计,明确责任,分类登记,并结合当地实际,区分性质、类别,制定分阶段化解乡村债务的目标和步骤,积极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要加强债权管理,依法积极清理回收,但不得激化矛盾,不能发生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不能影响农村稳定。要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乡村级债务债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开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新局面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抓好落实。乡镇机构改革由编制部门牵头负责,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和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编制、财政部门配合;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由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工作由农民负担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行政部门)负责;乡级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村级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深化国有农场改革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此外,涉及农村的其他改革如粮食流通体制、农村金融、供销社体制改革等,要纳入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继续扎实推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健全办事机构,调剂落实必要编制,配备专职人员,完善职能,稳定队伍,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部门责任分工,强化政策指导,督促改革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加强对农村相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各设区市要在年底前将本地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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