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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要坚持试点先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
  (一)大力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适当调整乡镇经济管理职能,把工作重点从招商引资、生产经营等具体事务转变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政策服务和营造发展环境上来,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努力建立服务型、法治型政府。各试点县(市)要依据人口、面积、区位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探索对不同类型的乡镇确定不同的机构和岗位设置形式。积极探索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实现形式,将财政拨款逐步由“养人”为主向“办事”为主转变。积极探索推行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的形式,增强乡镇领导班子的活力和整体功能。改变工作方式,规范办事程序,切实提高乡镇工作效能。
  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要坚持先行试点,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前期试点中各设区市除确定的试点县(市)外,不宜再把面铺得过宽,把试点单位搞得过多。当前要集中精力重点抓好试点县(市)的改革工作,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不搞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有关政策,做好控编减员工作,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二)切实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七次全会《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完善财政分级投入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
  强化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责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三个增长”的规定。各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超收所形成的可用财力,按年初预算同比例用于教育,确保全年本级预算执行结果实现一般预算教育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全省财政新增教育事业发展经费,70%以上用于农村教育。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各县(市、区)要确保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农村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及补充公用经费。省和设区市要进一步增加转移支付,重点向贫困地区和财政困难县倾斜,增强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保障能力。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学校公用经费要按标准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财力不足、保障确有困难的县,由省和设区市两级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足。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纳入县级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新增危房主要由县(市、区)、设区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予以解决,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补助。对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以县(市、区)、设区市为主,省级予以适当补助。要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已由国家负担;免杂费所需资金,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全部由省级负担;扩权县(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除外)由省级和县级共同负担;其他县由设区市和县(市、区)两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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