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精神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6]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贯彻《决定》的各项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围绕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长效机制这一主线,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要继续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全面进行摸底调查,制定五年规划,分解下达任务,确保“十一五”期间全省参保人数年增长率保持在6%以上;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调整个人账户规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强化基金监管,维护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责任,强化基金的归集、调剂和管理,加大基金调剂和管理力度,实现规范的省级统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抓好企业年金示范单位的启动工作,不断扩大实施范围;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开展社区管理达标活动,保证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社会保险机构和经办能力建设,适应业务工作的增加,优化经办资源,加大资金投入,推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建立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流程科学、服务到位的管理服务体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